執法現場 葉聰 攝
  中新網湛江6月12日電 (梁盛 湛法宣)12日,廣東湛江召開宣判執法處理大會,其中一名男子綁架中學生謀財害命,被判死刑,即赴法場。
  2011年11月下旬,吳偉向廖某明、劉某榮提議綁架中學生勒索錢財後殺害人質,獲得廖、劉同意。隨後,吳偉指使廖購買了一把短彎刀及兩把砍刀、兩張電話卡,並與廖、劉一同購買了纖維繩、鐵鏈、彈子鎖、封口膠、手套、線絨帽子等作案工具。
  同年12月28日晚20時許,吳偉等三人攜帶作案工具,由廖駕駛摩托車搭載前往湛江市麻章區湖光農場附近物色作案目標。21時許,被害人紀某途經此處,吳偉持刀挾持紀某某搭乘摩托車到達廖某明家位於湖光農場魚塘的一間瓦房內,並用鐵鏈和鐵鎖鎖住其雙手,逼問其親屬聯繫方式。獲悉紀某父親的手機號碼後,吳偉先後使用事先購買的手機卡和紀某的手機向其父親索要5萬元贖金。
  29日凌晨5時許,吳偉又將紀某轉移到廖某明家附近的甘蔗地里看守。廖、劉使用上述手機卡再次聯繫紀某親屬索要贖金時,由於誤發信息至他人手機導致索要贖金未果。當晚,吳偉等3人認為紀某家屬已經報警,擔心罪行敗露,吳偉遂提議殺害紀某某,並與廖、劉一同在湖光農場潭河隊一廢棄石場中挖坑作掩埋屍體之用。
  30日凌晨1時許,吳偉等三人將紀某帶至事先挖好的土坑附近,廖、劉分別按住紀某某的肩膀和雙腳,吳偉則用繩子勒住紀某的頸部至其不能動彈。隨後,吳偉等3人將紀某扔進土坑。填埋時,吳偉擔心紀某未死,使用短彎刀切割其頸部。由於紀某頭部和雙腳暴露在土坑之外,吳、廖先後持刀砍剁紀某雙腿膝關節,吳偉還持刀砍紀某的頸部,才將屍體掩埋。
  法院認為,吳偉糾集他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未成年學生並殺害被綁架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吳偉犯罪性質惡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共同犯罪中,吳偉系犯罪的組織、指揮者,也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罪責最為突出,罪行極其嚴重。
  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罪犯吳偉死刑。(完)  (原標題:廣東湛江一男子綁架中學生謀財害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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