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國務院發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信息9部門共享
  《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覆提交。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9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未提及“以人查房”
  《條例》全文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字句。所謂“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此前外界將“以人查房”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為一旦執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等情況將被剎車。但現在看來,“以人查房”短期內並不能實現。
  《條例》第2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27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條例》還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偽造產權證可追刑責
  根據《條例》,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不動產登記明年3月施行 信息9部門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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